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6年01月29日)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