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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本文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依前項規定聲請者,原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法院。

第一項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