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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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17 條
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參加人律師及專利師之酬金,不計入訴訟或程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