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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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25 條
曾為查證人而為證人者,就其因實施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
前項情形,查證人之秘密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