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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35 條
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侵害之事件,如當事人就其主張之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他造否認其主張時,法院應定期命他造就其否認之事實及證據為具體答辯。

前項他造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已釋明之內容為真實。

前項情形,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