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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37 條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