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38 條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或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