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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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48 條
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二審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情形,第三審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