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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2月15日)
第 53 條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