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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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72 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