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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73 條
法人之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及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及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