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4 條
查證人於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查證或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查證或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查證人違反查證之目的,而重製、使用或洩漏因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使用或洩漏之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第三項、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