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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10年05月26日)
第 10 條
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

法院選定特約通譯後,應於庭期前相當期間備函通知;庭畢時,書記官應填具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法官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