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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10年05月26日)
第 17 條
特約通譯備選人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建置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

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前項之處置。

特約通譯備選人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建置法院應撤銷其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