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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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 110年05月26日)
第 2 條
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無現職通譯、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