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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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 110年02月2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有臨時開庭必要者,準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