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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 110年02月25日)
第 3 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洽由出借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