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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 110年02月25日)
第 4 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通知書、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