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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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 110年02月25日)
第 5 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委由出借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出借機關將前開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交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