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112年08月01日)
第 4 條
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