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8月18日)
第 13 條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中,經法院之許可,對於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直接發問時,其事由應記明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