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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8月18日)
第 17 條
當事人爭執或否認起訴事實之營業秘密內容、範圍者,必要時,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訴訟資料(包含書狀、證據及其附屬文件等)為分類、整理及適當說明(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