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31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或第三人。

前項情形,他造或第三人認有陳述意見之必要時,應以書狀表明理由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