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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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32 條
法院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前,得通知當事人、第三人或技術審查官,協商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之各款事項。
法院未進行前項之協商者,關於查證人之人選,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