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35 條
查證人為實施查證,應速定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並通知法院。
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應速將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通知受查證人。
查證人實施查證時,除協助查證之技術審查官外,非經受查證人同意,聲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不得在場。
查證人因實施查證,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