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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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39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
當事人以查證報告書聲明書證者,應於書狀具體記載其內容及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