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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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41 條
法院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將請求項文字所界定之專利權文義範圍,記載於筆錄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為中間判決,而適度開示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