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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48 條
他造或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六第三項規定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前項請求書狀,應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