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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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50 條
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事件,得調查必要之證據,到場人員不得洩漏涉及營業秘密之證據內容,且未經法院徵得資料提出人同意,不得將資料攜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