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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54 條
秘密保持命令經送達於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法院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通知協商時,得曉諭聲請人、請求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