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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57 條
當事人就智慧財產權之效力或有無應撤銷、廢止之爭點,提起獨立之確認訴訟,或於民事訴訟中併為請求確認該法律關係,或提起反訴者,法院應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