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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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59 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或更正專利權範圍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而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