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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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63 條
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侵害權利後行之。但法院認為損害內容有先行或同時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