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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69 條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營業秘密範圍,並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