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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 112年08月18日)
第 70 條
地方法院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而為裁判,當事人不服該裁判而上訴或抗告時,地方法院應將其上訴或抗告之案件送交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