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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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 110年02月22日)
第 7 條
受審查之實任公設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二、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四、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獎懲依法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