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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 109年07月2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指商借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之現職人員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充任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

前項所稱現職人員,不包括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進用之聘用、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