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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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 109年07月21日)
第 5 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前項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滿二年以上始得再行借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