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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八 章 技術審查官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51 條
技術審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技術審查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