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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二 章 法警 ( 110年06月18日)
第 79 條
法警之職掌如下:
一、送達、解送人犯或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所屬法院法警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管理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