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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四 章 附則 ( 110年06月18日)
第 92 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第 9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