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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0年02月2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