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0年02月26日)
第 14 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