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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0年02月26日)
第 17 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