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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0年02月26日)
第 36 條
法官助理由聘用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div class="line-0006">甲等:晉一階。<div class="line-0006">乙等:不晉階。<div class="line-0006">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