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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0年02月26日)
第 7 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