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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112年03月01日)
第 8 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或通知時間。

前項但書情形,訴訟關係人並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