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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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 105年11月07日)
第 6 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為。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