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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8 條
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行政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行政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