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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年06月13日)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交通部部長。
四、文化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前項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重大決議,應報請本院核定。